劫錶判囚|內地漢持氣槍劫錶行9隻錶 主腦罪成囚13年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4 11:45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4 11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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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名內地漢持氣槍搶劫錶行,主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成,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3年。(資料圖片)

兩名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男子,夥同不知名男子,於2019年底在銅鑼灣廣場一錶行內,分別持氣槍及刀等劫去9隻錶,總值逾58萬元,兩名內地漢早前已認罪判囚。案中主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成,今(24日)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3年。暫委法官指案發時被告雖然不在場,但他為案中策劃者,預先視察環境及招攬同鄉,利用他們的無知和貪婪,若非被告參與,搶劫事件不會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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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李嘉文(29歲),報稱商人,已婚及育有子女,經營生果批發等業務。2017年以與妻子團聚為由獲批持單程證來港,1年在港居住數月,沒有刑事紀錄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案發時3人分別持及氣槍指嚇店主及保安,劫去12隻錶,警方先後起回5隻錶,事件中店主損失7隻錶,總值逾50萬元。

暫委法官指案中兩名持雙程證劫匪,早前已認罪被判囚8年。兩人於本案中作供持指來港當黑工,被告策劃本案及指使兩人行事。暫委法官指案發時雖然被告並不在場,但被告招攬同鄉及指使他們購買工具,事前帶同他們視察現場,事後安排離港及分贜,根據陪審團裁決,必然肯定被告雖不在場,但他具有犯案意圖,與負責下手的劫匪共同犯案。

暫委法官指案中劫匪來港人生路不熟,若非被告穿針引線難以成事。法官指被告利用同鄉之無知、貪婪及信任,若非被告參與,搶劫事件便不會發生,因此被告於案中角色舉足輕重,判刑須反映罪責,判囚13年。

控方早前於開案詞指,被告為主腦,店東認識裝修師傅姨甥即被告,被告曾到店舖就手錶問價。事發於2019年12月22日,兩名雙程證男子與1名不知名男子,在銅鑼灣廣場第一期地下1店舖,以鐵鎚擊毀店舖櫥窗搶去手錶,期間以氣槍及刀指嚇店東和及商場保安,劫去12隻總值逾76萬元的二手名錶。

警員其後在銅鑼灣廣場一期後巷檢獲刀、槌、氣槍及3隻被劫手錶等,之後再起兩隻錶。兩名劫匪其後被捕及被判囚,被告被捕後,兩人認出被告,並於本案中作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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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